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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
以党内法规建设为基础,全面构建党内法治体系,对于促进执政党对内依法治理、对外依法执政,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无疑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2013年可以称为党内法治建设的元年。
这无疑促进了党的全面建设和党内治理水平的提升。而从广义的国家法体系来看,包括政党立法在内的社会法能够成为国家法体系的一个特殊部分,构成国家法的软法范畴。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③。加强党内法治建设,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相互联动,是实现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党内法治需要政治、组织和思想的保障。
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五是以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及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为可靠依托的监督体系②。其极端的恶果,就是仅有一点点的法律思想,都被当成封资修的黑货,公检法也都被砸烂。
三是由法所必然承载的社会文明理念与价值以及相关制度所决定。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人们经常说学术无禁区,宣传有纪律。本文将分别就这五个主义的基本内涵与特征作一探究。
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未包括法律要好。[5] 批判与澄清法律工具主义,重视和彰显法律的伦理价值,对于坚持和实行实质法治也很重要。
但即使有一点,也只是将其视为纯粹的工具。这种主义曾经在一些官员和司法实务工作者中盛行,还美其名曰摸着石头过河。既然法律只是手段和工具,那便是可以用也可以不用的。在这以后的30年里,中国法学家们之所以能够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自己应有贡献,在很大程度上首先应当归功于党和国家所创造的宽松的学术环境,对学者的职责和政治家的权力的定位比较适当,基本上摒弃了法学实用主义。
[3]这一重要思想,他还在其他场合反复讲过,并且成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灵魂和精髓,为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就结束了法律虚无主义和人治主义的历史。当然,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法学家们广泛而深入开展的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三大派论争,其重大作用也不应低估。法学同法律有着很大的区别。人的正确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和地下冒出来的,也不是人们头脑中固有的和凭空想象出来的,而只能来源于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践,是外部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已经创造出来的各种文化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映象。
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有关法学与法律的一些言论汇编在一起加以注解,认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虽然它们涉及认识论和价值论的不同领域,但是同人类所共同创造的文明都是不能相容的,不仅同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世界观格格不入,也同一切进步的科学的哲学世界观背道而驰;因此,认真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对繁荣中国法学,使其在世界法学之林也能独树一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30年来,笔者一直主张将法制和法治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一个重要理由也是出于这一考虑。其实,这种立场和态度是完全同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背道而驰的。
法的伦理性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其自身的特性所决定,法律具有一般性。就其指导思想即法学认识论和价值论而言,前30年主要是法学教条主义、法律经验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法学实用主义。这也正是建国后前20年有法制而无法治的重要表现和思想根源。它们涉及到的主要问题都是法律和法学同政治的关系问题。而且将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等价值追求在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置于不顾。立法、执法、司法同政治分不开,也是广义上的政治行为,但在某些领域或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和政治又是可分的。
如果没有法律这一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去规范这些社会关系和矛盾冲突,社会文明就将不复存在,社会亦难以存续与发展。法学教条主义却与此相背离,把马克思等革命领袖的话当作金科玉律,而不顾社会的发展。
他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值得注意的是,董必武曾讲过:说到现代文明,法制要算一项。
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这一点,毛泽东主席说得很正确:一万年以后还会有法庭。
后30年的进步,主要是摒弃这五个主义的结果。文化大革命这场历史浩劫,也是发端于对知识分子言论和学术观点的批判和镇压。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在中国现时代,一些人曾长期坚持马列的某些观点,认为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今后必然消亡。法学就更不能搞实用主义。
它的基本特点是否定理论对法治建设实践的指导意义,或否认理论的普世价值。我个人认为,法应当是人类社会自始至终都存在的三个基本矛盾的必然产物。
因为它的基本含义就是,为了这样或那样的政治考虑而置现代法律和法治的基本价值、原则和自身的特殊规律于不顾。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人治与法治的讨论上,只是到了争论的后期,这个问题才凸现出来。
讲法制使工作束手束脚;讲民主、讲程序导致效率不高。它们是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矛盾,人在物质与精神利益需求上彼此之间的矛盾,社会管理与被管理、权威与服从的矛盾。
而这些也正是中国古代的法家和西方许多语言的法字往往是个多义词,除规则、规律之意外,还大多具有公平、正义内涵的重要原因。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里,立法和司法工作中的阶级分析曾盛行一时。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同西方的其他各种法律观绝对对立,水火不能相容。当然,今天我们在反对土教条的同时,也要反对洋教条,即把西方一些著名法学家的理论当作永恒真理,不顾中国的具体国情而生搬硬套。
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这种轻视法学理论的状况很快就得到改变,法学理论开始繁荣起来,各种法学著述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法学理论的指导作用得到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法学家的地位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
该文说:我们决不能像国民党那样搞以党治国。法学实用主义,就是从这样或那样的政治需要出发,实行鸟笼政策,不允许对现行政策或制度说个不字,甚至对领导人讲的话只能说对,不能说不对,否则就动辄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
前30年的头8年,中国的法制建设基本上是健康的,中间的10年是处于停泄不前的状态,后10年则是那场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浩劫。法律具有公开性,如果运用他人并不知晓的内部规定去处理人们的行为,那是不公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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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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